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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e Museum
Website publicity
网站公示(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金陵路1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运维管理单位是南京夫子庙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文化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自收自支,其宗旨是开展文物研究,弘扬民族文化。
第五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文物管理、文化艺术品展览;
(二)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普及科举知识;
(三)学术著作、展览图录等研究书籍编辑出版;
(四)讲解、语音导览、文化衍生产品、茶饮等配套服务;
(五)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主管单位报告工作。
第七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7名,采用推选方式产生,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员工理事4名,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其余3名理事由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职工推选产生;
(二)社会人士理事3名,由社会知名人士、文博专家、教育界人士组成。首届社会人士理事由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邀请,经主管单位确认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拟定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长;
(五)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六)审议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
(七)审议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八)审议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沟通协调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第九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
第十条 本馆馆长是本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馆日常工作。馆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博物馆的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一条 理事会向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按照原定程序进行选举,并报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员工理事由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需在本馆工作五年及以上;
(六)社会理事的产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以上,由理事会聘任。
1. 文化、艺术、教育、法律、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
2.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捐赠者代表;
3.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志愿者代表;
4. 每年向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提供相当数额捐助(捐款以人民币20万元为下限)的社会人士;
5. 为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参加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擅自公开或使用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正常运作;
(七)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年龄超过70周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纪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三十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文物征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文物征集
第三十四条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文物藏品是博物馆开展工作的基础,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是增加和丰富馆藏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专设“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文物征集委员会”,由馆内和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并聘请相关知名专家指导,全面负责文物征集工作。该委员会对所征集的文物进行鉴定和价格的确认,然后提交办公会讨论决策。
第一节 文物征集范围
第三十六条 古代文物藏品
(一)反映中国科举制度发展变迁的重要书、物证,以与科举相关联的古籍文献为主要范围。
(二)与中国科举制度相关联的重要历史人物,如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思想家、科学家、文化名人、宗教人物等的重要文物及作品。
(三)古代各个时期、各个地域与科举文化相关联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珍贵文物以及艺术品。
(四)与江南贡院(南京国子监、夫子庙学宫)历史发展相关联的重要书、物证及珍贵文物。
(五)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近、现、当代文物藏品
(一)反映近、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重大事件、重大人物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二)反映中国近、现、当代各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三)反映中国对外交流、中外民间友好往来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四)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 域外文物藏品
(一)流失海外的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中国文物。
(二)反映东南亚地区各时期文明发展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三)反映欧美地区各时期文明发展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重要物证。
(四)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
第二节 文物征集类别
第三十九条 古代文物
包括铜器、铁器、玉器、金银器、陶瓷器、石器、骨角牙器、皮革、漆器以及书画、古籍、拓片、家具、玺印、简牍、纺织品等。
第四十条 近、现、当代文物
(一)珍稀地图、报刊、书籍等正式出版物类;
(二)内部文件、通知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信函、手稿、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文件汇编等非正式出版物类;
(三)照片、胶片、拷贝、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笔、光盘等音像制品类;
(四)重要代表证、证件、证书、奖状、旗帜、喜报等证章类;
(五)绘画、书法、雕塑、工艺品等美术作品。
第四十一条 域外文物
(一)流失海外的上述古代及近、现代中国文物;
(二)反映世界文明发展进程与中国科举制度有关的珍稀地图、报刊、书籍等正式出版物;
(三)政府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信函、手稿、资料汇编等非正式出版物;
(四)相册、照片、胶片、拷贝、录像带、录音带、音视频等音像制品;
(五)重要证件、证书、证章、奖状、旗帜等;
(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服装及服饰品;
(七)绘画、书法、雕塑、工艺品等。
第三节 文物征集方式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十三条 协商转让方式,是指与藏品所有者通过协商买卖方式取得藏品。
第四十四条 捐赠奖励方式,是指通过给付一定奖励报酬方式从藏品所有者处取得藏品。
第四十五条 商业购买方式,是指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买藏品。
第四十六条 拍卖购买方式,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方式取得藏品。
第四十七条 有偿调拨方式,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支付补偿费用取得藏品。
第四十八条 社会捐赠方式,是指不特定人士、机构、团体等的无偿赠与取得藏品。
第四十九条 其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节 文物征集程序
第五十条 由文物征集委员会申报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及意向,报请办公会决定后落实征集工作。
第五十一条 获得征集信息后由专人负责联系,并及时将信息和联系情况汇报给办公会和文物征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由文物征集委员会对上述情况进行初步研讨后,认为确属我馆需要文物,文物征集委员即可组织专家评估鉴定。
第五十三条 经专家鉴定合格后,由馆长会议作出决定,并由专人组织征集、入藏事务。
第五节 文物征集权限与经费使用
第五十四条 征集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文物,由文物征集委员会专家讨论,取得同意征集一致意见后报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征集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文物,由文物征集委员会专家讨论,取得同意征集一致意见后报办公会批准,并聘请有关专家鉴定,鉴定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含3人)。每件文物鉴定必须由鉴定专家全票通过,如有一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否决。
第五十六条 征集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按第二十二条程序操作,但必须通过申报专项资金,专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征集经费由文物保管部在提交下一年度预算时安排,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有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1、藏品收购费,是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合法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奖励费,是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3、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
1、保险费,是指为征集到的藏品和运输该藏品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是指征集藏品时聘请的文物鉴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公证费,指在征集文物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证费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会计准则》、《公司财务通则》、《公司会计制度》、《秦淮区国有企业出资人权利事项批准核准备案指南》、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集团公司章程、《文旅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要求,结合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实际情况,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各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一节 人员及岗位
第六十一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财务人员编制、岗位分工,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核批后实施。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我馆财务人员编制、岗位分工等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财务归属于综合办公室,在我馆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集团本部财务部的业务领导。财务人员要贯彻和实施集团内部规章制度与各项财务政策,全面履行好财务工作。
第六十三条 我馆财务主管由本馆推荐人选,经考核通过后报请集团公司批准。
第六十四条 其他财务人员由我馆综合办根据财务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人员要求,由集团人事部门牵头,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我馆财务共同选聘安排。
第六十五条 集团财务部对我馆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业绩考评,我馆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遵守集团公司各项业务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财务职责。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六十六条 我馆财务审批实行本馆财务负责人联签与集团审批两重审批。通过办公会决议、三重一大决策以及其他法定程序事项,由财务负责人与本馆负责人联签,达到集团审批事项金额的,报集团审批。
第六十七条 其他财务支出事项按照分类,达到相应金额,由财务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联签,达到集团审批事项金额的,报集团审批。审批标准详见下表:
第六十八条 按照审批事项标准,审批基本流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集团财务总监—集团主要分管领导。因突发事项不能及时面签的,应经请示领导同意先行操作后补签。
第三节 预算管理
第六十九条 我馆执行与集团公司相统一的预算管理,每年年底前由财务牵头组织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包括年度销售预算、费用预算和利润预算,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原则上费用(不含人力成本)与收入占比低于上年水平,全年平均人力成本增长不超过10%,收入增长不低于10%。
第七十条 我馆财务人员应积极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预算。针对预算差异需给出合理解释及预防措施。
第七十一条 我馆财务应严格区分财务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项目,不得相互挤占与串用。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我们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并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完成对我馆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三条 我馆应积极配合集团公司针对本单位进行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不得采取推诿、怠慢、隐瞒等消极方式对待财务审计工作。
第五节 报送管理
第七十四条 我馆财务要及时、准确、完整的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具体报送格式、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我馆财务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相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一)月度终了8日内报送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季度终了10日内报送上个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具体报送时间如发生变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通知。
第七十六条 我馆财务需定期、准确、完整的向总公司报送相关财务资料,以便集团公司及时了解并监督我馆财务状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章程;
(二)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新闻媒体和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网站。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八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主管单位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三条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
2018年12月5日